实务分享:协议转让实操流程一览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4-01-26 17:00:032023年8月27日,证监会发布要闻对相关方减持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9月底,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自此,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陆续披露终止减持计划公告,协议转让逐渐成为更多投资者的选择。
近期多家公司发布协议转让公告:
协议转让基本概念
根据法规,协议转让是指出让方和受让方商达成一致,并依法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申请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的行为。
相较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主要针对大额交易,此种交易方式不通过券商系统直接进行买卖,交易对象相对固定,能快速实现股权转移。
根据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规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权转移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转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境内外发行股份总数的5%(存在控制关系的多个主体合计转让5%以上也可);
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受同一控制人控制,转让股份数量不受前项不低于5%的限制;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协议转让;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各板块交易所业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协议转让的流程
根据沪深北交易所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协议转让流程可以简单总结为以下几个步骤:
注:若转让双方所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不完备,交易所将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出具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及时补充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和确认的时限)。
参考法规: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协议转让的价格约定
参考法规: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协议转让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签订转让协议后,转让双方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转让方
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大于等于5%的,应按照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标准,即权益变动1%、变动5%,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每减持1%:上市公司应发布权益变动提示公告。
每减持5%或以上:转让方应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对于受让方
其增持幅度披露要求与转让方相同,主要需注意5%(触发初始披露及后续持续披露)、30%(触发要约)的两个重要节点。
①持有权益首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5%:
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②持有权益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5%~30%:
每增持1%应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每增持5%,增持方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③持有权益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以上:
超过部分,应当以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人拟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参考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协议转让信息披露案例:
①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权益变动1%发布公告:
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权益变动5%发布公告:
协议转让减持规定
注:大股东还需注意避免短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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