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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私募基金命名?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12-16 13:26:03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关命名事宜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执行,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以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准)命名事宜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执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以及2022年版《备案关注要点》,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命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4) 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

(5)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6) 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应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中的一项或多项,契约型基金名称应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命名不得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2)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3)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名称、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4) 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5) 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字样,不得含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字样。

来源:私募基金合规手册101问

标签: 基金 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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