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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3-05-11 15: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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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名称要求

新规对于基金名称的要求基本没变,主要依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和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但是,针对创业投资基金,此次新规专门做了规定,要求名称或经营范围需要加入创业投资等字样。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禁止性要求

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者判断的字样;

不得含有“高收益”、“无风险”等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不得含有“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 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不得含有“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不含顾问管理型产品);

不得含有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经合法授权除外)。

(2)必备字样

基金名称中要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

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需要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契约型基金名称需要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列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管理人名称的简称;

分级基金名称需要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2、私募股权/创投基金

(1)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需要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中的一项或多项。

特别提醒大家的是,目前协会在系统前台做了校验,如果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中不包含上述4种字样中的任何一种,是无法提交基金产品备案的。

(2)之前曾经在基金名称中出现过的“人力资源”、“企业服务”、“商务管理”、“企业管理”等字样已不能使用。

(3)创投基金要求: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二、投资范围要求

1、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2、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三、规模要求

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有所要求,即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也就是说,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资金最低500万元,但半年内需要实缴到1000万元以上,最终的实缴规模仍然要超过1000万元这个标准。

另外,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监管也在加强对单一标的基金的监管,根据新规要求,如果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人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四、股权产品双GP架构要求

针对双GP架构,实操中协会存在以下要求:

1、双GP架构下,管理人担任GP,则必须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双GP架构下,管理人不担任GP,即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则管理人必须和其中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强关联关系。

五、募集及适当性要求

1、募集渠道

根据法规,管理人只可以自行募集或委托持牌的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募集。

另外根据证监会于2020年8月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只允许销售公募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因此,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是不可以违规委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代销的。

2、合格投资者

(1)募集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收益”的主体不仅仅针对私募管理人,还针对管理人的股东、实控人、关联方、三方销售机构以及上述所有机构的工作人员。

(2)合格投资者层层穿透,合并计算:按照合计穿透之后200人来计算。同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六条,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如果投资者在每个层级都出现,该投资者在每一层都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3)员工跟投可豁免合格投资者标准,但退休员工、试用期员工,不得豁免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基金备案要求

1、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需要在中基协提交基金备案申请。

2、募集完毕的概念如下:

(1)契约型基金,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并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

(2)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投资者均已完成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并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3、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工商登记成立日早于基金成立日6个月以上的,需要上传合伙企业或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说明,历史沿革说明需包含历次合伙人/股东变更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七、暂停备案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并说明理由: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可能危害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风险;

(四)因涉嫌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多次受到投诉,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作出合理说明;

(五)未按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或者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存在未及时改正等严重情形;

(七)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时的相关承诺事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

(八)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

(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暂停备案;

(十)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备案信息变更要求

私募基金的以下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如: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等重要事项;私募基金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负责份额登记、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影响基金运行和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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