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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是否应当为外籍、港澳台籍员工缴纳社保?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2 15:35:17

2009年10月10日,上海市发布了《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以下简称“上海38号文”),上海38号文规定,拿到居住证、就业证等相关证件的外籍、港澳台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基于对该份通知的理解,并结合实务操作口径,用人单位并非必须为外籍、港澳台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尽管2011年之后,《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外国人参加社保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保办法》)相继颁布,但实践中上海市一直沿用上海38号文的规定,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外籍、港澳台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法〔2016〕301号),自2021年8月16日起,上海38号文已经失效,上海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外籍、港澳台籍员工缴纳社保的问题重新开始困扰着很多企业。

私募管理人是否应当为外籍、港澳台籍员工缴纳社保?

上海38号文发布之后,其实我国在国家层面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外国人参加社保办法》、《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保办法》来规范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社保缴纳问题,而且该等规定与上海38号文的规定相冲突。理论上讲,无论是从发布时间还是从立法位阶上看,上海38号文都应让位于前面三部法律和规章,因此在上海38号文失效后,上海地区外籍、港澳台籍员工的社保缴纳问题理应适用全国层面的规定。

也就是说,根据目前有效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在中国大陆缴纳社保的规定,我们理解,作为用人单位的私募管理人应当为外籍、港澳台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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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否可以要求追溯缴纳期限?

关于为外籍、港澳台籍员工缴纳社保的时间始点及追溯问题,《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据此,《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原则上社保应当自员工入职之月开始缴纳,未缴纳的应当追溯到员工入职之月。

同时,根据《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第一条,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我们也咨询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详见下图),据答复,外籍人员自2011年10月起、港澳台等人员自2011年7月起,在上海市用人单位就业而未参保,且存在社保争议的,应当按国家规定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也即,原则上外籍员工需自2011年10月起(港澳台员工需自2011年7月起)开始缴纳社保。

综上,若上海私募管理人的外籍员工入职日期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则补缴社保可能追溯至2011年10月15日;若上海私募管理人的外籍员工入职时间在2011年10月15日之后,则补缴社保可能追溯至入职之日(港澳台员工亦同,基准时间为2011年7月)。

来源:基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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