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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含有外资成分?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30 11: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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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含有外资成分?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实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直接或间接出资人均可以包含境外主体,但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外国投资人而言,要求更为严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该外国投资者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该外国投资者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如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有境外实际控制人,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两项条件。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外资比例,此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主体,外资比例应当不超过49%。证监会于2019年10月11日发布《明确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通知,明确自2020年4月1日起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准入限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外资比例也不再受限。

哪些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从业人员?

从协会从业人员管理角度,区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仅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从业人员”。

那么其他一般人员,如投资经理,就不需要注册取得从业资格了吗?我们理解还是需要的,实践中在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从业资格是判断胜任能力的客观依据。不仅如此,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投资人员需要按照规则要求履行执业行为规范,后续还可能就投资人员制定更加细致的规则。

来源:金融法律评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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