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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最新监管要点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10-18 10:21:30

(一)登记承诺函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依旧要求申请机构下载使用标准承诺函模版,但增加了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要求。值得留意的是,新版《登记材料清单》细化了承诺函的签署内容,突出了对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冲突业务的关注,明确要求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股权及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并对申请机构违规展业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贯彻了专业化、规范化的监管思路。

(二)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

旧版《登记材料清单》要求申请机构第一大股东作为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的义务人,新版未作此要求。我们认为,相比而言,新版的规定更合理,因为按照旧版的要求,申请机构第一大股东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持股(无论股比多少)的,无论有无必要,均会面临合理性说明的要求。

从监管手段来看,新版《登记材料清单》规定实际控制人既要提交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还要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询问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实际上更能实现专业化管理的监管目标。

(三)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删除了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的相关内容。我们理解,此部分内容的删除,并非弱化监管,而是突出实质监管,优化监管流程。协会作此安排,可能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的登记承诺函已涵盖了该部分的监管内容,同时评估了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连带责任承诺函的现实困难。

(四)冲突业务关联方监管

旧版《登记材料清单》要求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其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融资租赁、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典当等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同时要求冲突业务关联方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正式许可文件。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取消了承诺函的要求,仅要求提供冲突业务关联方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同时规定:(1)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2)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我们理解,协会调整了监管策略,更加注重以“人”为核心的监管策略,明确了不得曾经或正在从事冲突业务的主体和要求,实际上强化了对冲突业务的管理。值得留意的是:(1)新版《登记材料清单》规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与前文“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存在争议,根据从严监管的思路,我们建议按“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的标准执行;(2)此处明确了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比例≥25%,解决了过往“主要出资人”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五)诚信信息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将提交诚信信息的主体范围扩大至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其列举的内容要求对旧版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扩充,体现了监管政策进一步成熟和系统化。值得留意的是,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也在监管重点关注之列。可以看出,监管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方向上采取了“蛇打七寸”的策略,督促市场参与者抛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监管规则,诚信经营。

(六)出资人信息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作出许多人性化安排。比如,出资人学历证明中,明确了高中学历证明不需要提供(最高学历为高中学历的除外),仅需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取消了外国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的强制要求。我们理解,此举是协会结合监管目标和过往经验作出的合理化调整。在实践中,为减少反馈次数,若不存在实质困难,建议申请机构从严执行。

另外,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取消了对出资人股权架构“不超过三层”的限制,改为原则性的要求——应简明清晰,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同时取消了出资人为持股平台时出具不开展经营性业务承诺函的要求。这是适应监管实践而做出的调整。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还简化了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的要求,大幅减少具体要求规定,仅保留了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同时,删除了“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核查财产证明真实性、估计及除贷后净值、资产来源及合法性、股东是否具备充足的出资能力等”的旧版规定。

(七)实际控制人信息

首先,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明与主要出资人的要求取平,与旧版相比做了“减法”。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还删除了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的要求,实际上与前文所述登记承诺函进行了整合。

值得留意的是,新版《登记材料清单》要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协会未对实际控制人的过往职业背景有明确要求,但对非专业背景的实际控制人会持有怀疑,这也符合监管层对申请机构专业化管理的整体政策导向。

(八)高管人员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于高管人员的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等内容的要求有所减弱,但是对高管人员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的要求显著加强,并新增了审核高管人员稳定性的具体要求。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明确要求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职务相当的管理经验和能力。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还需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验。

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对高管人员的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提出了严苛的具体要求,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同时,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人员稳定性问题是私募基金监管的“老大难”问题。新版《登记申请材料》明确要求申请机构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者激励机制保证未持股的高管人员的任职稳定性。

来源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作者上海办公室

标签: 基金 投资 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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