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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问题究竟审什么?证监会重点关注这几个方面...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3-12-04 17:19:02

  发行人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是企业发行上市基本要求,然而由于利益争夺与股权管理不审慎等因素,围绕股权产生的诉讼与举报,依然较为频繁发生,给拟上市企业申报上市、上市审核造成了负面影响;在监管审核层面,股权纠纷,特别是涉及到实际控制人方面的股权纠纷一直是IPO审核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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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问题审核

  “股权代持”在IPO审核过程中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实际控制人所持的股权如果存在代持,按目前的审核规则仍必须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相关法律法规,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股权代持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双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得以确立,其形式要件要求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委托持股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税务、工商、财务等各个方面,故实务操作时极易出现各种无法预料的状况。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股权激励计划制定不仅存在法律、财务风险需要把控,还涉及了复杂的税务问题,而且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不一致,容易带来税务风险,因此,股权激励是IPO审核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根据证监会10月20日发布的《证监会关于就<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1号—登记结算(征求意见稿)>等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有提到关于股权激励的登记机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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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O案例

  其实,目前申报企业中有不少也存在股权代持、转让、股权激励等股东问题而遭到证监会问询的企业,我们具体来看一下:

  一、股权代持

  案例1:北京六合宁远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11-10回复 深主板)

  反馈:

  2、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1)2020年8月,陈宇彤两次股权转让共取得转让款2.86亿元,委托冯军芳代为保管,主要投资于理财、保险等。(2)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员工因购房或资金周转需求向冯军芳、刘建勋借款,截至目前部分借款尚未偿还。

  请发行人:(1)结合冯军芳的专业背景和投资经历、代管资金的投资情况,说明冯军芳受托代管资金的商业合理性,代管资金的转回安排,是否设置专户进行资金管 理,是否存在资金流向发行人关联方或客户、供应商的情形;结合上述情况和入股资金来源,说明陈宇彤原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存在未披露协议、约定的情形。(2)说明报告期内未偿还员工借款的基本情况,借款原因及用途,借款协议签署情况,未来资金偿还计划,相关资金往来是否用于体外支付工资、推广费或佣金、体外循环等。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程序和取得的支撑性证据, 并进一步完善相关专项说明。

  案例2: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11-03回复 创业板)

  反馈:

  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及控制权稳定性

  申请文件显示:(1)发行人于2004年4月成立,初始创立股东为叶发英、潘明峰、夏超华三人, 2007年9月其将所持发行人股权全部转让与夏超华,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前身新广益有限仅有夏超华一名股东。(2)2009年12月,夏超华以1元/股价格将部分股权转让给胞弟夏华超。自发行人成立至2021年7月期间,实际控制人夏超华及其关联方曾多次出资入股发行人且涉及金额较大,部分出资入股资金来源为借款。

  请发行人:(1)说明叶发英、潘明峰2名初始股东向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的具体原因,股权转让后的持股状态及持股架构是否符合当时《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要求。(2)说明夏超华将部分股权转让给胞弟夏华超的具体背景,夏超华历次增资入股发行人对应资金来源、相关借款偿还情况,是否涉及股权代持、是否存在潜在争议纠 纷或冻结变动风险,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是否清晰稳定。(3)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股东关于锁定期的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案例3:苏州嘉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10-26回复 创业板)

  反馈:

  17、关于股份代持

  申报材料显示:(1)发行人设立时,张益飞、袁春艳、杨英妹、张标作为代持方,代袁靖持有发行人股份,袁靖为嘉诺有限设立时的唯一实际股东,其中:张益飞系袁靖母亲,袁春艳系袁靖妹妹,杨英妹、张标系袁靖表亲。(2)实际控制人袁靖历史上在嘉诺控股、嘉诺资源再生、嘉诺数据服务、 嘉诺机电、孑然自动化等多个主体均存在代持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1)袁靖设置多位自然人对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代持的原因,股权代持及解除的具体过程及其有效性;(2)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通过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代持期间代持人是否参与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股权代持及解除中,是否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解除代持协议、转账凭证、资金流水证明等证据证明;相关股权代持/解除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争议;(2)袁靖历史上在嘉诺控股、嘉诺资源再生、嘉诺数据服务、嘉诺机电、孑然自动化等多个主体均存在代持的背景、原因及解除代持的情况,相关主体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其他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股权转让

  案例1:浙江佑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11-09回复 主板)

  反馈

  3、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同业竞争申报材料显示:(1)报告期初,范爱荣、于爱英、范秋兰和范涛合计持股67.8%,该4人于2018年12月签署《共同控制协议书》。2022年7月,于爱英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女儿和儿子。发行人认定范爱荣、范涛及范秋兰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程聪持有发行人20.4%股份,超过范爱荣持股数量。程聪担任发行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与范爱荣共同投资多家企业。发行人5名董事中,范爱荣家族提名2人,程聪提名2人。(3)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范爱荣2020年4月将山东信海股权对外转让,股权转让未进行评估,转让价格低于注册资本。2020年8月,发行人收购中威航空60.11%股权。(4)发行人关联方中,范爱荣控制嘉兴市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等企业, 实际控制人范爱荣配偶于爱英的弟弟控制嘉兴市恒诺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弘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程聪的配偶王小艳控制嘉兴市百达喷织有限公司、 安徽欣百达纺织有限公司等企业。

  请发行人:(1)说明于爱英2022年7月其转让股权的背景和原因,结合于爱英在发 行人任职情况,董事会提名情况和对发行人的实际影响,说明未将于爱英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发行人近3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了变更。(2)说明程聪入股发行人并持有较大比例股份的背景,结合其持股比例、 所担任职务、董事提名权限等对发行人实际影响程度,以及与范爱荣共同投资多家企业等情况,说明程聪与范爱荣家族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将程聪认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范爱荣转让山东信海股权、发行人收购中威航空股权的定价依据和公允性,结合价款支付情况说明山东信海股权转让的真实性。(4)说明嘉兴市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等关联方的实际经营业务,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5)结合上述问题,说明是否存在通过未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规避同业竞争认定或其他义务的情形,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完整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2:宁波开诚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10-23回复 创业板)

  反馈:

  14.关于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胡康曾存在为股东王国达代持股权的情形。《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显示,历史沿革中部分股东入股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2)2010 年11月,开诚有限原股东皮埃西其持有的开诚有限 12.80%的股权通过拍卖程序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开诚控股。皮埃西系国有独资企业宁波市鄞州区水产供销公司下属企业。(3)发行人与甬潮创投、白鹭林壹号、嘉兴汇石、胡康、杭州城霖、杭州城卓、杭州城泰等投资方签署对赌协议。(4)2023 年4月,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朱豪轲、朱华伦、李丹艳签署了 《一致行动协议》。

  请发行人:(1)说明自筹资金情况说明相关股东入股是否存在代持;发行人的股份代 持是否彻底解除,是否存在其他代持行为或利益安排。(2)说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转让价格的公允性,相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及其依据,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3)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3 对赌协议”完善信息披露,说明涉及发行人的对赌协议是否均已清理完毕及其依据;发行人现有机构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4)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相关规定,完善关于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披露。请发行人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3: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9-28回复 创业板)

  反馈:

  16.关于资产重组申请文件显示:(3)2021年6月,发行人将原子公司温州华远的100.00%股权转让给温州长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温州华远更名为温州长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华远主营业务为土地及厂房的租赁业务,房屋建筑物总面积为 30.785.73 平方米。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温州华远的房屋面积较大。温州华远股权出售前存在减资情形。

  请发行人:(5)结合发行人向温州华远租赁房屋情况,说明出售温州华远股权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发行人出售温州华远股权是否真 实有效,股权转让是否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如是,请说明评估报告测算是否合理, 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上述资产重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和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 36 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

  案例1: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11-03回复 创业板)

  反馈:

  问题 5:关于股权激励授予及离职股份处理

  申报材料显示:(1)发行人前后共实施八次股权激励,持股平台通过受让股东合创投资持有的 3.000 万股股份成为发行人股东,以此作为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但申报材料显示八次股权激励合计授予股份已超过 3.000 万股。(2)历次股权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存在差异,价格区间在1.0034 元/股至4.96 元/股。申报材料未解释差异原因。(3)激励对象合同期限届满前离职的,需按规定转让股份或继续持有,但申报材料未说明转让股份的价格确定原则,等待期的确定依据,分摊计入费用的依据。

  请发行人:(1)说明对外授予股份数量超过持股平台持有股份数量的原因,相关数据的准确性。(2)具体分析历次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公允性,激励对象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3)结合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条款,如等待期等限制条件、转让价格的依据(授予价格还是公允价格)等,说明股权激励费用的计算过程、会计处理合规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2:上海思客琦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11-1回复 创业板)

  反馈:

  问题 4、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申报材料显示:(1)上海维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1月 14 日,直接持有发行人4.896.001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7.5117%,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该平台合伙人包括33名发行人员工和14 名非员工。(2)发行人分别在2019 年和2020 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537.74 万元和 294.54 万元。(3)上海维杜设立、前三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均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请发行人:(1)说明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背景、决策过程,合伙人选定依据、变动时间及原因、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代为支付股权款或向其提供增资入股所需资金情况;员工持股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2)说明员工持股平台中外部人员的简历情况,结合外部人员身份、与发行人的关系、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贡献等方面,说明外部人员入股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代持情形,相关人员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核心人员、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其他密切关系或利益安排。(3)说明历次股权激励的激励人员、具体条款,是否存在服务期限制和股份锁定限制,员工离职时的股份安排,是否构成实质上的服务期限制。(4)说明历次股权激励每股公允价值对应的 P/E 倍数,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及其准确性,一次性确认或分期确认的具体情况(含服务期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方式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结合每股公允价值对应市盈率、同行业公司增资价格等情况说明相关公允价值确认的合理性,上海维杜设立、前三次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均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及合规性。(5)结合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员工减持承诺、规范运行情况等, 说明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股东人数穿透计算、信息披露等是否符合《审核问答》问题 22 的要求。

  案例3:赣州海盛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10-09回复 创业板)

  反馈:

  问题四:关于历史沿革

  申请文件显示:(1)发行人股东中,海信达投资是员工持股平台。2021年11月,曾庆宁将其持有的400万元注册资本以1.6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信达投资,本次转 让价格主要参考的是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2)为公允地反映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权激励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发行人就股权激励在2021年和2022年分别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0.77 万元和65.85万元。(3)2020年6月,京瓷集团向发行人增资631.0687万元注册资本,同时, 郑风华、谢远乐分别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2%股权(对应189.3206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京瓷集团,本次增资和转让的价格是5.48元/注册资本。京瓷集团是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发行人向京瓷集团销售产品单价较高,发行人亦向其采购钨制品,此外,其他非流动资产-预付设备款中2022年末有预付京瓷集团366.69万元的设备采购款。

  请发行人:(1)说明海信达投资的历史沿革情况、合伙人范围及选定依据、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海信达投资成立至今合伙人的变动情况、以及合伙人离职后的股份处理安排、内部股份转让机制和管理决策机制是否合法合规。(2)说明海信达投资合伙人入伙是否存在服务期或潜在的服务期安排,合伙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向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借款等情形。(3)说明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确认过程,相关会计处理情况,报告期各期及未来预计确认股份支付金额,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和结果,对应PE倍数,相关公允价值确认依据是否合理,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4)说明京瓷集团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外汇及税收相关的规定,并说明双方是否存在业绩对赌或其他利益安排,结合估值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京瓷集团入股价格赣州海盛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函回复的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低价入股、利益输送情形,京瓷集团入股是否构成股份支付及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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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股权问题作为注册制下IPO审核重点,通常重点关注股权激励、股权代持、股权转让合理性、公允性、原因及背景等情况。一旦出现相关纠纷,便会立马引起证监会关注,由此对企业进行问询及考察,进而可能影响到企业上市步伐。

  而通过反观案例问询问题,不仅可以帮助拟上市企业外,其实也可以作为指引或者要点用在非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将要点问题转变为重点注意事项,用以规制,提前预防,这样不但可以帮助企业经营和防范,也可以让企业日后的上市之路避免相关纠纷,成为企业的上市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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