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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向股东分配股票的属性定位与税务影响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7 17:41:30

证券过户可分为交易过户和非交易过户两类。其中,交易过户主要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形式,其往往对交易金额门槛、转让方及受让方资质、交易比例等具有一定要求。而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通过场内或场外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过户。企业解散向股东分配股票,属于非交易过户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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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非交易过户是否属于股权(份)转让?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第三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主要包括继承、符合条件的捐赠、依法进行的离婚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私募资产管理等所涉证券过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一般理解,股权(份)转让是指投资人转让对公司制企业的投资。在这一过程中,股权(份)权属由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且受让人必须向转让人支付一定的对价。实践中,税企双方对非交易过户是否构成股权转让,往往存在不同理解。

一些企业认为,转让的核心在于“交易”,在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下,股票非交易过户不涉及以货币、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对价的价值交换,不属于股权转让。但税务机关则认为,转让的核心在于“过户”,证券交易市场中的“交易”或“非交易”的划分,并不影响税法关于股权(份)转让的认定,只要股票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就须按“交易”进行税务处理。

事实上,一些税收政策表明,股票非交易过户在税法上应视同为股权(份)转让。如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将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而这些财产权属转移都无法理解为“交易”。然而,不可否认是税法规定中仅有“转让”的提法,未就其包含的情形进行细化和明确,概念的模糊以及与证券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税企争议。

(二)企业解散向股东分配股票的纳税义务

通过股票非交易过户实现股权(份)转让的,纳税义务因交易主体以及被投资企业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中,应按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换言之,企业进入清算阶段,在税务上需要圈定全部资产,并采用类似视同销售的规则确定资产转让所得。然而,在企业解散清算向股东分配股票的情形下,若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依据股票的可变现净值确认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也存在圈定资产范围不合理、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不明确等问题。例如股票受限制减持规则约束的,如计入圈定资产当中,将导致企业在无法变现的情况下承担纳税义务,缺乏必要纳税资金。此外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存在很多争议,部分税务机关直接以公允价值确定清算收入,违背60号文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3条


2.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清算注销环节,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应当区分两部分处理:

(1)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全额按照20%税率计税;

(2)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在扣除投资成本之后,由股东就差额部分按照20%税率计税。

但由于企业解散清算向股东分配股票,在这一过程中股东仅取得实物收入,尚未取得现金,税务机关能否仅就股东的实物收入确认其所得实现,仍然存在较大争议。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所得实现与是否取得现金无关,股东取得股票仍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欠缺合理性,事实上清算分配资产与资产投资类似,都属于无现金的资本交易,考虑纳税必要资金原则,该纳税义务应当递延至将来股东出售该股票时再履行,或者至少类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规则,允许分期纳税。

股东出售取得的股票的,其财产转让所得,根据转让标的,确定征税政策。

首先,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以及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份)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份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份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2)《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第1条、第2条

(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1-3条、第6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1条、第2条

(5)《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第2条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5条


3.增值税

企业在清算注销时,将股票分配给股东,属于有偿转让股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上市公司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份)不是,因此,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反之则不然。

对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销售金融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附加税费。其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由于目前政策尚不明确,各地区执行口径不一,例如厦门市税务局答复称“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而福建省税务局的答复则是“‘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票交易形式的一种,属于转让有价证券的行为,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因此,建议相关投资人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处理。

对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免征增值税。其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份)的,不属于征税范围,转让时自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是否属于有价证券存在争议,但是无论不征税还是免税,结果都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1条第(五)项第4目

(2)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1条第(二十二)项第5目


4.印花税

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股份的,应当缴纳印花税;转让上市公司以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的,应当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具体而言,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份),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应根据转让合同所载金额,适用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转让A股、B股上市公司股份,以及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转让人根据实际成交金额,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因此,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的企业需要按0.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个人转让股权(份)的印花税纳税义务与企业投资人的政策基本一致,但由于个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其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份)的,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转让A股、B股上市公司股份,以及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依法应当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印花税法》出台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同样属于印花税范畴,也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

(4)《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3条

(5)《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1条

来源:华税


标签: 股权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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