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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合伙型S基金份额转让,不适用32号令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3-07-31 16:08:00

2022年4月,有人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留言,询问“国有全资公司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是否必须进场交易”?对此,国资委明确答复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制企业的情形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建议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工作程序。”

咨询及答复详情如下:

网址:http://www.sasac.gov.cn/n2588040/n2590387/n9854167/c24506916/content.html

此外,2022年6月,国资委就“境外基金国有股东标识”问题也进行了回复。国资委表示“我委未出台文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或非国有性质进行界定”。

问答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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