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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11-03 15:31:21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对于投资者而言属于所得,因此,可能产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现行税收法规仅规定了合伙企业清算阶段非现金分配的纳税义务,但并未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前,在收益分配阶段进行非现金分配的纳税义务,这就会带来实务中非现金分配的所得税问题。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规定,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据此,在合伙企业清算阶段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的,投资者应当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清算前,在收益分配阶段进行非现金分配,现行税收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投资者的纳税义务。有观点认为,可以参照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的规定,将合伙企业向投资者分配股票视同销售,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观点认为,可以参照《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规定,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由于投资者获得实物分配的股票尚未变现,其分配价值与实际价值、未来的变现价值之间均存在差异。如果按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投资者尚未变现的情况下,将对投资者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同时,合伙企业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时,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如何在未变现的情况下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相对地,如能够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递延至未来股票变现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合伙企业选择进行实物股票分配的意愿和信心。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有利于兼顾投资者差异化减持需求,避免集中减持造成市场波动,丰富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渠道,进一步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环境,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随着首单试点落地,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的具体机制、职能分工,与收益分配条款、减持规则及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将进一步细化,我们将持续关注这一私募基金领域重要事件的进展。

来源:基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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