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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苏州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7 11:59:12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十八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挂牌,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积极抢抓资本市场改革重大历史机遇,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上市进行股改

1. 开辟绿色通道。入轨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凭市上市办出具的上市挂牌企业入轨确认函,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相关部门要给予快速办理;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予以灵活妥善解决;入轨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考虑用地需求,在办理项目备案、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各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对证监会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相关部门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内部流程,限时办结。中介机构为此需进行现场访谈的,相关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需多部门协调的问题,给予专题会商解决。

2. 股改财政扶持。入轨企业首次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支出,包括同一控制人前提下的资产收购、兼并、转让以及股权的变更等规范重组行为所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此前年度财务指标进行审计(评估)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上述税费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的价值,经金融监管、税务、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按其股改当年市财力留存部分为限给予扶持。

3. 积极靠前指导。市有关执法部门要靠前服务,指导入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化解相关矛盾,避免出现影响上市的重大处罚事项。在历史沿革等合法性确认方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提前辅导、专题会商,加快审核进度,为企业申报扫清障碍。

二、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4. 境内上市阶段性奖励。企业上市奖励总额600万元,其中,企业聘请中介机构,通过实施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入轨企业报江苏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入轨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用于奖励推进企业上市有功人员,由企业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上市办审核)。

5. 境外发行上市奖励。对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我市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6. 外地上市企业迁入。对南通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迁入后一次性奖励600万元。针对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根据地方财力留存部分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财政奖励。

7. 三年财政扶持政策。企业境内上市后,给予推进上市期间财政扶持。自企业在江苏省证监局辅导备案之年起,第1年对企业当年财政贡献超过上一年10%以上的部分给予100%的奖励,第2年对企业当年财政贡献超过上一年10%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奖励,第3年对企业当年财政贡献超过上一年10%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奖励。辅导备案当年为第1年。

三、鼓励企业新三板及江苏股交中心挂牌

8. 新三板挂牌阶段性奖励。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挂牌新三板基础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由基础层进入创新层,一次性奖励30万元。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一次性奖励130万元。

9. 挂牌督导费补助。企业自在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之日起,每年补助企业20万元的督导费用,不超过三年。

10. 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按政策补足奖励金额。

11. 本市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交易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引入外部股权投资的,按其获得投资额的5‰的比例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企业进行资本运作

12. 鼓励再融资。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按其募投资金实际投资本市金额的1%予以奖励。已上市公司以优先股、债权等形式实现再融资的,按其投资在本市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上述形式再融资的,按上市企业的2倍标准执行。单个上市、挂牌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13. 鼓励并购重组。对我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迁入本市,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14. 企业分拆上市。对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境内成功上市,按照前述政策给予奖励。

15. 对上市公司在境内或境外实现二次上市的,成功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五、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16. 在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账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注册资本(实际到账资金)达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本项申请须在完成备案且在本市完成首笔投资业务后提出。

17. 在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实际到账资金达到1亿元,奖励10万元;募集实际到账资金达到3亿元,奖励30万元;募集实际到账资金达到5亿元,奖励50万元。本项申请须在完成备案且在本市完成首笔投资业务后提出。

18. 对注册在本市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进行激励,参照其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前5年予以100%奖励,后5年予以90%奖励。

19. 鼓励市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市初创科技型企业。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3年内(且在基金存续期内)每年按基金对该类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

20. 加快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对注册在我市基金集聚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另行制定细则予以奖励。

21. 对募集、投资金额额度计算奖励时,不含本级政府(含国企)出资部分。

六、其他

22. 本意见适用于在启东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企业。

23. 本政策所称入轨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制定详细上市工作计划,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并将相关入轨材料及付款凭证报送至市上市办的企业。

24. 本市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后,鼓励企业的原始股东中董监高以及股份占比超过5%(含)的大股东,将其股份托管在我市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我市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缴纳在本市的,按照本市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25. 凡已享受本政策意见的本市企业,如发生注册地迁出我市或因市外企业借壳等情形导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不在我市,则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财政奖励,并补交减免的所有相关规费。

26. “投资在本市项目” “投资本市”包括实物投资和补充流动资金,奖励兑现以公开的募集说明书披露信息为准。

27. 各项扶持政策由申报企业根据市上市办提供的申报材料清单提供所需材料,市上市办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予以兑现。除特殊说明的,各项政策实行即报、即审、即兑现。

七、附则

28. 本意见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9. 本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三年。《关于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启政规〔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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