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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奖励上市公司限售股股权转让交易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7 14:50:54

各区(县)金融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奖励上市公司限售股股权转让交易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局反映。

附件:《关于进一步鼓励上市公司限售股股权转让交易的实施办法》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1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上市公司限售股股权转让交易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上市公司加大对地方的贡献,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对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转让、投资的,可依照下列规定获得相应的激励,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在汕头市证券机构转让限售股并依法纳税的自然人持有者;

(二)通过协议转让限售股并在汕头市依法纳税的自然人持有者;

(三)通过协议转让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并在汕头市申报纳税的境内外自然人持有者,且该股权转让所得资金(不低于奖励金额)用于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发展或用于投资汕头市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往后该股权转让行为对应的限售股涉及的转让均不再使用本奖励办法);

(四)通过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汕头市依法纳税、且转让限售股所得资金(不低于奖励金额)用于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发展或投资汕头市项目的境内外法人股持有者。

二、奖励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符合上述条件持有者每次转让股权后(含间接转让),达到约定财政贡献量的,按其对市县级财政贡献量的60%进行奖励。

三、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区县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与区县分级负担。具体为:

(一)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奖励资金由市与区按共享收入分成比例进行分担。

(二)非中心城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奖励资金,由所在区县负责。

(三)高新、保税区所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先行拨付后,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划分比例,由市与相关功能区分别承担奖励资金;华侨试验区所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该区统筹安排。

四、申请主体及材料

(一)自然人持有者在汕头市证券机构完成转让的,由持有者委托证券机构向证券机构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时填写《股权转让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持有者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

(二)对于通过协议转让股权的自然人持有者,由持有者自主或委托代扣代缴个所税企业向纳税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时填写《股权转让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持有者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表(须经证券营业部盖章确认)等申请材料。

(三)通过协议转让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并在汕头市依法纳税的境内外自然人持有者,由持有者自主或委托代扣代缴个所税企业向纳税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时填写《股权转让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转让股权所得资金(不低于奖励金额)用于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发展或用于投资汕头市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表、投资合作协议、承诺书等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对于转让限售股的法人持有者,由法人股持有者直接向纳税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时填写《股权转让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转让股权所得资金(不低于奖励金额)用于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发展或用于投资汕头市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表、投资合作协议、承诺书等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涉及中心城区的(含高新区、保税区),各申报主体参照上述要求向市金融局提交有关材料,市金融局初审后,经市、各区财政局确认按需承担奖励金额度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准备资金,由市金融局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按程序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市级奖励资金下达给市金融局,市金融局负责将市级奖励资金拨付给持有者;区级应负担奖励资金部分由区财政局拨付给持有者。功能区所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先行负责奖励,再与功能区进行资金清算。

(二)涉及非中心城区的(含华侨试验区),由证券机构或纳税所在区(县)或管委会财政部门自行审核确认后报所在地的区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并参照上述标准兑现奖励资金。奖励情况每年底抄送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六、申请时间

(一)对自然人持有者转让限售股的奖励,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受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二)对法人股持有者转让限售股的奖励,于转让年度汇算清缴对地方贡献度后申请,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

七、申报主体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奖励资金。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一定时期内的申报资格。

八、本办法从2021年6月21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九、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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