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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可达3900万元!宿松县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出台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7 15:35:20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安徽宿县出台了《宿松县促进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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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旨在从股改、办理辅导备案、申报上市发行、直接融资等全链条,支持宿松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

1、对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县级财政按阶段奖励1000万元:县内完成股改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县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县内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县内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受理的,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县财政再给予500万元奖励。

2、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外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将境内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变更至我县的企业,发展前景良好、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上市后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主要生产基地和纳税地在我县),县财政根据企业近两年地方贡献,奖励400万元至1000万元。

3、对于县外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上市计划的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达到境内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财务条件)将注册地、纳税地以及主要生产基地迁至我县的,按照企业实际必要搬迁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迁入的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在3年内顺利实现上市的,除了兑现省、市和我县各项奖励外,对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鼓励企业将该项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

4、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如不经过基础层,直接进入创新层,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后期若成功转板上市,县财政按照政策补足上市差额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自挂牌之日起5年内,县财政每年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和年报审计费用补贴。

5、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按照上级相关政策,申报省、市财政给予奖励。对首次非股改挂牌企业,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对企业直接融资的奖励

1、企业在上市前引进外部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县财政按照引进投资额的1%对该企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首发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县内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首次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70%以上再融资资金在我县内进行募投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融资的,县财政按直接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

4、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按首次直接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我县上市企业因进行境内外非关联并购重组、我县企业被境内外上市公司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县财政给予补贴。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7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创新举措

一是提高了奖励标准和范围。将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奖励标准提高到1000万元,把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纳入奖励范围、奖励400万元至1000万元,对“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晋级创新层奖励50万元,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自挂牌之日起5年内,县财政每年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和年报审计费用补贴,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首次非股改挂牌企业,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是增加了多种奖励情形。如对拟上市企业迁至我县,对因异地迁址上市产生的增量税收给予全额补助;对于县外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上市计划的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达到境内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财务条件)将注册地、纳税地以及主要生产基地迁至我县的,县级最高奖励2500万元,省市县三级最高奖励可达3900万元。

三是上市奖励按照优先原则。对前三家境内外上市企业全额兑现奖励资金,后续上市的企业奖励资金按照每三家一批递减20%幅度兑现。

原文如下:

宿松县促进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奖励办法

为抢抓资本市场发展新机遇,鼓励和支持我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做大,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皖发〔2022〕9号)、《安庆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宜政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并拟在或已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企业上市是指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上市。企业挂牌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二、培育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一)重点后备企业资源库纳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宿松县,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合法合规,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成长性好;

3.企业有明确的上市(挂牌)计划和改制意愿。

(二)重点后备企业申报程序

4.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可选择自主申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经县金融办审核后,纳入重点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数量不限。

(三)重点后备企业培育机制

5.入库重点后备企业将参照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具体条件,分层次建立对应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定期开展相关的资本市场业务专项培训,加强跟踪指导和服务,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进程。

三、奖励标准和条件

(一)对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奖补

6.在企业上市辅导期内(不超过3年),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按县级所得的100%对企业予以奖励;自企业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按照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的50%对企业予以奖励。

7.企业因上市(挂牌)而股改的,对股改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及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其个人。

8.企业因上市(挂牌)而股改的,涉及资产重组而缴纳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9.县财政对上述第6-8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缴中央、省部分,在企业上市后三年内补助给相应主体,补助金额以企业上市后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为限。

10.对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址迁至我县的拟上市企业,向迁出地缴纳的超过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迁出地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相对应纳税义务人。

(二)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

11.对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县级财政按阶段奖励1000万元:县内完成股改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县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县内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县内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获受理的,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县财政再给予500万元奖励。

12.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外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将境内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变更至我县的企业,发展前景良好、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上市后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主要生产基地和纳税地在我县),县财政根据企业近两年地方贡献,奖励400万元至1000万元。

13.对于县外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上市计划的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达到境内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财务条件)将注册地、纳税地以及主要生产基地迁至我县的,按照企业实际必要搬迁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迁入的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在3年内顺利实现上市的,除了兑现省、市和我县各项奖励外,对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鼓励企业将该项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

14.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如不经过基础层,直接进入创新层,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后期若成功转板上市,县财政按照政策补足上市差额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自挂牌之日起5年内,县财政每年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和年报审计费用补贴。

15.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按照上级相关政策,申报省、市财政给予奖励。对首次非股改挂牌企业,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直接融资的奖励

16.企业在上市前引进外部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县财政按照引进投资额的1%对该企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首发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县内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首次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70%以上再融资资金在我县内进行募投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融资的,县财政按直接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

19.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按首次直接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我县上市企业因进行境内外非关联并购重组、我县企业被境内外上市公司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县财政给予补贴。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7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上市(挂牌)服务保障

21.优先推荐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主要负责人申报“两委员一代表”,并在评先评优、人才政策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同等条件下,对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在专利申报、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骨干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优先认定或推荐申报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级各类称号或资质。

22.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投融资力度。由县担保公司建立担保资源库与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接机制,把拟上市(挂牌)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年化费率最高不超过1%。

23.针对拟上市企业的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拟再融资、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募投项目,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如下支持:

(1)视同招商引资项目,支持列为重点项目,支持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

(2)支持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审批等各项报批手续,支持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3)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或技术改造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支持推荐上报、支持获得各项扶持资金。

24.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需向省政府提交历史沿革合法性确认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访谈证明、无违法证明等材料时,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主动服务、认真指导,特事特办,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限。

25.拟在我县新注册公司且年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承诺上市后连续三年不变更注册地点的外来拟上市企业,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上市奖励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26.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政策优惠、项目申报、资金支持等方面对重点后备企业给予支持,争取安排新建项目用地指标和供地。

27.我县企业申请上市适用中国证监会对脱贫地区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政策。

四、其他事项

28.鼓励享受本政策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将企业上市(挂牌)阶段的直接奖励资金全额用于激励实际控制人及核心管理团队。

29.自在我县上市(挂牌)之日起10年内迁出的企业,迁出时对其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按持股前51%的股东)已享受的,涉及股改、上市及挂牌的补助和奖励资金,县财政予以清算缴回。

30.凡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的企业和个人,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县财政配套或承担的,按照差额补齐、从优从高且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除依法追回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1.企业拟上市(挂牌)或进行直接融资申请奖励资金,须在与保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或直接融资资金到账当月内提交县财政局(金融办)备案,未备案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企业上市(挂牌)补助申请在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新三板”申报材料后提出,奖励申请在达到奖励条件后提出,由县财政局(金融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32.为鼓励企业上市的积极性,上市奖励按照优先原则,对前三家境内外上市企业全额兑现奖励资金,后续上市的企业奖励资金按照每三家一批递减20%幅度兑现。

33.本办法尚未明确但确属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其他事项,由县财政局(金融办)牵头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形成会商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附则

34.本办法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宿松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政府以前出台的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宿县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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