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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11-10 14:19:41

【答复】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案例1

某合伙企业从事咨询业务,合伙人为自然人张三和甲公司,合伙份额分别为40%和60%,2020年收入(不含税)1000万元,费用(假设只有雇员工资)200万元,涉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假设没有进项税,1000×6%=60万元

2、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张三所得为=(1000-200)×40%=320万元

应交个税=320×35%-6.55=105.45万元

甲公司所得=(1000-200)×60%=480万元

应并入甲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略。

案例2

A公司为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张三以1 :1的比列投资设立了B合伙企业,成立后B合伙企业投资了几个项目,现在分别收到这几个项目公司的分红款1000万。另外B合伙企业投资C公司成本约1000万,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收到2000万转让款,现该合伙企业拟将1000万分红款,以及2000万转让款一并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1、问题:B有限合伙企业分的分红款1000万,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由谁来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B有限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即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企业所得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

张三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A公司是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题:交税地点在哪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若转让方为自然人,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若转让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故张三所得须在B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地税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局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为法人,在A公司机构所在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缴纳。

3、问题:项目公司已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按比例分回的税后股息500万,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用再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否则就是重复纳税了。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对于法人合伙人A公司,因为它不是直接投资给居民企业,而是能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给居民企业项目公司的,税局认为中间有个B合伙企业,因此不属于免税收入,故法人公司合伙人A公司还要再缴25%企业所得税。注:这样其实缴了三道税,项目公司缴了一道企业所得税,A公司又缴一道企业所得税,A公司股东若是个人,还要再缴一道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透明体不缴税。重复纳税不合理,但税法规定如此。实务中建议与税局沟通,看能否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度体,获得直接投资免税认同。

4、问题:听说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A公司和张三需要分红到手才缴税,可否采取不分红方式,就不用缴税了?也就是缴税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理解错误。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分利润,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先按规定的分配比例,也就是先分后税的意思,并不是西安到手才有纳税义务,而是说不管到不到手,先把所得分了,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税。步骤如下:

1、合伙企业计算先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所得的办法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出的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全部按照协议或约定比例计算为合伙人所得。

3、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投资人,自己直接进行股票交易和通过合伙企业开展股票交易,个人所得税税目不同,适用税率也不同——直接进行股票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通过合伙企业开展股票交易所得属于经营所得。相关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一定要注意分清。

部分来源:补税/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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