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最新反馈:经营范围含"创业投资"字样可备案为创投基金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3-06-21 16:14:5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创业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据笔者了解,目前全国范围尚无法添加“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经营范围,可选的与之相近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而名称当中添加”基金“二字实际当中亦存在较大难度,甚至部分地区明确不能批准。要想做到与新规规定一字不差,可谓是困难重重。
刚刚,笔者获悉协会最新的一则补充意见,原文如下:
拟备案基金申请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请核实产品名称或者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即名称中是否含有“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经营范围是否含有“创业投资”等字样,若不符,请进行相应调整并上传工商变更受理通知文件。
协会反馈意见明确了拟备案创投基金名称必须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但可以看到,经营范围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从事创业投资活动”表述改为了“创业投资”,名称或者经营范围只要其一满足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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