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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名称与经营范围如何确定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3-11-13 15:17:16

  在私募基金项目中,基金名称与经营范围可能不是商业谈判的重点,但确定私募基金名称与经营范围后才能进行基金注册,创业投资基金若想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则也需要在私募基金名称或经营范围有所体现,基于此,我们来梳理下私募基金名称与经营范围的要求,希望能够帮助基金从业者起个合规、好听的基金名称,使基金经营范围符合要求,并避免再次因名称或经营范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下文普通合伙人简称为“GP”,有限合伙人简称为“LP”,私募基金管理人简称为“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简称为“基金”。

  01

  基金的命名规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为“中基协”)于2018年11月20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命名指引”),基金名称的一般要求为“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就私募股权基金而言,具体要求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同时,还应符合一般企业命名相关法律法规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虽然命名指引已于2018年底生效,但在2020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关于《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之前,中基协在基金备案时并未严格按照命名指引严格要求,即在这之前,考虑到投资类企业设立需要各地金融办或类似机构审批后才能进行工商注册,因此有些项目为了赶时间可能会在注册时选择不带“投资”字样的合伙企业申请基金备案,比如如下私募基金的名称或经营范围都不包括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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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名称

经营范围

1

广州炳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管理咨询。

2

北京联持会拾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

天津联同

天津联同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成都朋锦新正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社会经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天津市津诚共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管理、企业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天津宏连锐鸿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服务;财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广安小平故里金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孵化管理;企业上市辅导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不含投资、融资及资产管理咨询);金融软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企业营销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展览展示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人才中介(不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不含劳务派遣);销售:农产品、电子产品、机电设备、汽摩配件、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化品外)、金属材料、服装鞋帽;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上海傲毅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

北京红杉辰信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经济信息咨询。(下期出资时间为2027年12月15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在若干规定出台后,笔者因为项目原因曾也与中基协电话咨询过,目前中基协的态度是备案基金的名称必须符合命名指引。因此今后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必须是投资类企业,且名称必须包括“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股权投资”等字样。

  今年新出台的私募基金新规,即中基协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登记备案办法”);国务院于2023年7月23日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条例”)以及中基协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备案1号指引”)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基金备案2号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基金备案指引3号”,与基金备案指引1号及基金备案指引2号合称“基金备案指引”)及其配套材料清单(“配套清单”,与私募条例、私募登记备案办法、配套指引及基金备案指引合称“私募基金新规”),均提及了基金名称,基本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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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

私募条例的规定

基金备案指引的规定

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股权基金”“股权投资”等字样,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为契约型的,名称应当标明“私募股权基金”字样。创业投资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创业投资基金”字样,但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中标明“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等已体现创业投资策略的除外;

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中不得包含“理财”“资管产品”“资管计划”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在基金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不得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



  另外,根据上述规则命名时,命名指引也规定了基金名称不得出现的负面字样,比如“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高收益”、“无风险”等与基金性质不匹配的字眼,也不得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业绩夸大字眼,最后也不能使用 “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字样。

  综上,在私募登记备案办法施行后,中基协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名称与经营范围已提出必须包括创业投资字样的要求,否则不能备案。基金备案指引施行后,私募股权基金应当会同样口径执行,因此基金命名必须符合命名规则及私募新规的要求,否则会影响基金备案,可以简单理解为:“省市+商标+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可省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从GP的角度,应当明确基金名称由普通合伙人独自决定或变更并通知有限合伙人。如果基金名称相关商号或标识的所有权归属于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未来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不再担任基金GP时,则基金应当停止使用基金名称相关商号或标识。

  另外,虽然基金在若干规定出台后必须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命名,但除管理人担任GP外,如是新设GP,目前法律法规或中基协尚未对GP名称有特殊要求,在投资类企业均需要金融办或类似机构审批后,实操中以“**管理中心”或“**管理企业”居多,但一般不建议GP名称含有“咨询”类字样,以避免被认定属于与管理人/基金的买方业务有相冲突的业务而带来的不必要的合规麻烦。

  02

  基金经营范围的界限

  基金的经营范围实质上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狭义上的经营范围即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另外一个是广义上的经营范围,即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1)狭义经营范围

  就狭义的经营范围而言,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2号合同指引”)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3号合同指引”,与2号合同指引合称“合同指引”)要求:基金的经营范围应当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其中就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基于税收优惠的考虑,如果除了在中基协备案还拟在国家/省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备案的话,该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还应当包括如下其中一个:(1)创业投资业务;(2) 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 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在若干规定施行之前,存在一些基金因规避审批等而不在经营范围包含“基金”或“投资”样子的情形,但在若干规定施行后,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经营范围不符合合同指引的基金在中基协备案可能会遇到障碍,并且私募基金新规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有了进一步明确要求:“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新基金的经营范围可以参考如下两种写法:

  (1) 就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如下字样:“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2) 就其他股权投资基金而言,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如下字样:“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另外,中基协等监管机构明令禁止管理人经营范围包含咨询、顾问等不符合专业化要求的业务,而且中基协等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监管日益趋严,考虑到基金实质业务就是投资,为避免未来被认为不合规,建议基金的经营范围也不要出现咨询或顾问等字样,但基金如果基于商业需求基金可能需要收取一些咨询/顾问费,投资咨询也并非不可以。

  (2)广义经营范围

  就广义的经营范围而言,在2019年《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原备案须知”)发布之前,实务中大家一般按照中基协系统提示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基金类型说明”)确定基金的投资范围。根据基金类型说明,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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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类型

投资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私募证券类FOF

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指投资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等的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类FOF

主要投向股权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

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1

其他私募基

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其他私募FOF

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应当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进行证券、股权等跨类别资产配置投资,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原基金备案须知明确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其中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实质上与基金类型说明的一致,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有具体、细化,具体如下:

  

基金类型

投资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私募基金新规施行后,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提出了更加明确、细化的要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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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

私募条例的规定

基金备案指引的规定

1. 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2.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1.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1.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私募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符合私募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变相从事信贷业务、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不得投向从事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企业股权,不得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企业股权;

② 投资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基石投资(港股等境外市场)等方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

③ 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不得参与公开发行或者公开交易,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和所投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增持部分除外;

④ 投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交易的方式;

⑤ 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网下认购和非公开交易等方式,不得参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发售和竞价交易;

⑥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限于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

⑦ 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的,投资金额应当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2. 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外,创业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下列资产:

① 不动产(含基础设施);

② 基金备案指引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资产;

③ 上市公司股票,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早期企业:是指接受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成立时间不满60个月的未上市企业。


  私募基金新规对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1. 私募登记备案办法对投资范围根据实操有少许细化调整,并就创业投资基金做了单独的明确约定。根据中基协现有的填报说明,建议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但此次“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被纳入股权投资基金范围,因此后续以新三板企业为投资标的的基金在选择基金类型时建议慎重选择;

  2. 私募条例除对投资范围做出概括性要求外,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不得经营资金拆借、贷款并且管理人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诺回购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理解是重申规定,并遏制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不择手段的违规做法;

  3. 基金备案指引进一步细化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禁止做出了反向要求;

  4. 基金备案指引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投资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给实务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路径。

  综上,就私募基金投资范围而言,私募基金新规已有明确规定,建议在未来的基金合同中参考私募基金新规约定清楚并据此选择合适的基金投资范围。

  以上就是我们根据实务经验对如何选择私募基金名称并且确定基金经营范围(含投资范围)的梳理总结,以期对基金从业人员有所裨益,但考虑到私募基金的监管密集,建议具体私募基金项目的确定要根据届时的监管政策与动态适当调整。

  1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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