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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3-12-11 15:15:37

据证监会消息,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要求。一是按照《私募条例》要求,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二是细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要求,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和现场检查安排,并在长期资金、投资方式和退出方式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


以下为原文:

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我会拟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

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scerbu@csrc.gov.cn。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市场二部,邮编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2月8日

点击阅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全文


标签: 创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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