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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金备案反馈来啦!涉及嵌套、业绩报酬、未备案基金等!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4-02-22 17:01:14

投资策略

反馈意见

LPA约定未经合人会议同意,本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请管理人核实本基金是否对外担保,如是,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通过修改基金合同或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LPA中有关担保相关条款的比例及时限;如否,请管理人出函承诺不会从事对外担保相关业务。

解读:

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创业投资基金不得使用杠杆融资。因此投资范围中涉及的合伙企业对外负债、担保和质押等具有使用杠杆融资的嫌疑,是被监管所禁止的。

另外,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私募基金可以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的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除此之外,目前关于私募基金对外借款或担保尚无豁免条款,因此如果涉及上述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相关事宜,也需要在合伙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包括借款、担保的比例、时限等。

嵌套

反馈意见

本基金投资范围含其他私募基金、资管产品等,请管理人详细说明是否涉及投资其他产品的策略,若涉及,列明具体比例及拟投基金明细,并明确在合同中约定投资其他基金或者资管产品的,穿透后不涉及信用债或者质押式协议回购;若不涉及投资其他产品的策略,请删除投资范围中相关标的。

解读: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按照当前协会口径,能够豁免嵌套2层的FOF类型还不明确,普通FOF产品不能视为可以豁免的情形。

基金备案时关注点主要包括:

1、过度嵌套,即往上穿透嵌套层数较多(总层数≧3),或者往上穿透只有一层(总层数=2),但是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管产品,可能继续下投。该情形目前无法通过备案。

2、投资者有私募基金(特别是管理人自己管理的其他基金及非FOF 类,即备案类型为证券类而不是证券类FOF),该情形容易被协会认为屯壳、占坑,可能要求梳理“帮忙资金”的往来情况;

3、密集发行FOF产品,鉴于当前FOF产品的部分风险事件。密集发行FOF产品有时被反馈梳理存量标的基金情况。

4、即使投资者没有资管产品,投资范围有资管产品的,协会依然有可能要求管理人承诺穿透后不投资债券(以往仅限于债券管理人)。

首发基金

反馈意见

请说明本基金与商业计划书拟筹备基金存在差异的原因。

解读:

管理人如果在登记后12个月内未备案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将面临被协会注销的风险。建议新登记的管理人在登记通过后尽快发行首只产品,以免影响后续开展业务。

中基协在审核首支产品时,将对照商业计划书中的首支基金要素、申请机构的拟投方向等细节,确认首支产品是否符合商业计划书中的展业计划。

中基协提出的这一反馈并不代表所有基金要素都必须与商业计划书保持一致。在具备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基金要素可以不一致。但投资标的应与商业计划书的拟投方向保持一致,投资负责人作为管理人登记的灵魂人物之一其投资业绩一定程度决定了展业计划的可行性,管理人应该避免聘请的投资负责人的业绩和公司拟投方向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后续投资标的与商业计划书存在差异,协会可能会对管理人是否有能力对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产生质疑。

关于首发基金,除了上面提到的投资方向与公司展业方向保持一致以外,还特别提醒私募管理人关注以下二点:

1、首发基金必须是管理人自主发行的,不能是投资顾问类产品,也不能是从其他私募管理人名下变更过来的,这些中基协都不认可。

2、首发基金的投资者必须以外部投资者为主,管理人、员工、股东、关联方,甚至高管亲属等,有可能都会被中基协认为属于内部人士,如果这些人员或机构的资金占比较大,管理人大概率会收到中基协的反馈,要求增加外部募集性。

业绩报酬

反馈意见

根据《备案指引1号》第19条,私募证券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6个月。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者在私募证券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以不受前述间隔期的限制。请核实并完善基金合同。

解读:

根据《备案指引第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业绩报酬计提应当与私募证券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单只私募证券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计提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私募证券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6个月。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者在私募证券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以不受前述间隔期的限制。

中基协鼓励在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不计提业绩报酬,以投资者赎回份额或者基金清算时的净值为基准计提业绩报酬。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比例、计提时点、计提频率和计提方法对基金业绩超出计提基准的部分计提业绩报酬的,应当以投资者取得正收益为前提,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以获取基于指数的超额收益为目标,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设置为某个指数,并采用紧盯该指数的投资策略;(二)仅在投资者赎回或者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三)在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的醒目位置明确提示投资者可能会在亏损的情况下计提业绩报酬。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业绩报酬计提应当清晰、合理,与基金实际表现相挂钩,不得采取在特定基准线以上100%计提等类似存款计息的计提方式。

建议私募管理人可以针对单只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设置差异化的业绩报酬比例,但即使是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之间,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和计提基准也应当相同。同一份额类别的投资者之间必须采取同种业绩报酬计提规则,不得进行任何差异化计酬,否则会被认定为“不公平地对待投资者”,受到相关机构的处罚及监管措施。

平行基金

反馈意见

请管理人出函说明是否就设立平行基金,以及平行基金未来可能在项目退出价格和时间不同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解读:

根据《备案指引第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含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者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投资地域等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平行基金属于比较复杂的产品设计,会对投资人的利益构成较大的影响。因此私募管理人在拟采用平行基金架构时应当履行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仅在基金推介环节要求管理人应当向投资人披露平行基金安排(《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而并未对平行基金运作管理期间的情况履行信披义务。

考虑到平行基金存在的严格利益冲突,为了确保平行投资策略的有效执行,采用平行基金架构的情况下,GP还需要对平行投资策略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信息披露。或在LP关注到GP可能存在未严格执行平行投资策略的情况下,有权要求GP就执行情况予以信息披露。

临时开放日

反馈意见

根据《备案指引1号》第12条,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调整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限制时应当履行的变更程序,并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投资者赎回。根据第22条,私募证券基金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并采取设置临时开放日或者其他保障投资者赎回私募证券基金权利的措施,但变更内容有利于投资者的除外。请核实并完善基金合同。

解读:

根据《备案指引第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应当明确约定封闭式、开放式等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设置固定开放日,明确投资者的认(申)购、赎回的时间、频率、程序以及限制事项。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征得投资者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认(申)购、赎回的时间、频率、程序以及限制事项。

私募证券基金可以设置临时开放日,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仅限于因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情形,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办理申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开放日前2个交易日通知全体投资者。

未备案基金

反馈意见

本基金专项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是否为拟备案基金,若是,请说明何时备案。

解读:

现行监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基金。一般情况下,管理未备案基金大多出现在一级市场,特别是私募管理人担任GP的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具有基金性质,建议管理人及时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在日常业务中,我们经常看到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担任“特殊目的载体”的作用,简称SPV。《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为直接投资于作为底层资产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得承担资金募集功能,不得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私募管理人进行基金架构设计时,可以通过SPV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这一类SPV不用备案为私募基金,因为它本身没有对外募集资金,也不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实务中,SPV一般为合伙企业,由管理人或者实控人等核心人员担任GP,LP为已备案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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