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出资的法律关系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8 14:32:47合伙型私募基金由作为管理者角色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作为投资者角色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
在民事法律关系项下,依照《民法典》(尚未生效)的内容属于“合伙合同”关系;
在商事法律关系项下,则适用《合伙企业法》,属于“有限合伙企业”;
在基金(金融)法律关系项下,则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我们今天讲到的“合伙人”出资的主题,就主要在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下进行展开,其中最重要的是基于《合伙企业法》的商事法律关系。
一、合伙人出资——财产份额 (一)定义 合伙人的出资,指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劳务及其他可作价的财产权利为对价,认缴或实际缴付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行为。 在这个概念中,因合伙企业属于“企业”,创设了类似公司股票概念的“财产份额”的概念,实务中也有时称呼为“合伙份额”,在基金的语境下,有时也会称呼为“基金份额”。合伙人出资的目的,就是获得财产份额。 和股票一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上承载了多种权利义务,我们可以统称为“合伙权益”。常见的合伙权益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来源于《合伙企业法》的直接规定,如合伙人的收益权、利益分配请求权、投票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执行合伙事务权限、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等;二是来源于合伙协议的创设,如特定LP委派LP AC委员的权利等。 (二)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要求较为宽松,第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可见,对普通合伙人而言,出资形式要求较低,甚至可以以劳务出资;而对有限合伙人而言,不可以用劳务出资,但货币以外的其他可作价财产性权利都可以作为出资形式。 然而,在基金(金融)法律关系项下,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将“募集资金”作为了“私募投资基金”定义的构成要件,“资金”通常指货币,不包括劳务,也不包括其他非货币的财产性权利,因此事实上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基金业协会在审核合伙人出资的时候,目前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出资期限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规项下,契约型/信托型的基金往往是不存在“出资期限”的概念的,其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投资者的出资是同时完成的,即认购1元基金份额,即意味着投资者实际出资了1元。 但在《合伙企业法》、《公司法》项下,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都存在“出资期限”的概念,原因在于其投资者对基金的“认缴出资”和其“实缴出资”是相互分离的,存在“先认缴后实缴”的情况,中间的期限,就是我们说的“出资期限”。 合伙型基金的这一特点,我们通常称之为“分期出资”,这和“分期募集”有着显著的区别,请注意加以区分。 在“分期出资”的模式下,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通常允许有限合伙人(投资者)先完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基金份额)的认缴,比如,某LP甲认购A基金1亿元合伙份额;其后,要求有限合伙人(投资者)按照一定的出资程序在限定其出资期限内完成实际缴付,如要求甲在三年内分四次完成实际缴付。 分期出资模式的优势在于拉长投资节奏,降低资金占用成本,平滑投资风险,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非常实用,因此也广受青睐。 二、私募基金合伙人的常见出资程序 私募基金合伙人出资程序,指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和特定程序,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节奏的选择 常见的出资节奏选择包括四种: 1. 一次性出资。比较好理解,在基金规模较小、单一项目型等项目数量较少的基金以及投资期较短投资节奏较快的基金中较为常见。GP通常要求LP进行一次性100%出资。 2. Capital-Call。这是在一些规模较大且对IRR较为看重的基金中较为常见。指GP根据项目投资需要及管理费等合伙费用花费需要,随时向LP发出Capital-Call(出资缴付通知),LP依照Capital-Call上要求的金额、出资时限完成出资缴付。通常对GP来讲,仅能在投资期内发出Capital-Call,且对LP发出的金额的上限总额不超过LP的认缴出资规模;对LP来讲,Capital-Call是资金占用率最低的出资模式,但对出资审批流程较为繁琐的机构可能会比较困扰。极端情况下,假设基金投资超过20个项目,那么GP发出的Capital-Call可能也会超过20个。 3. 按比例分期出资。介于一次性出资和Capital-Call之间,指GP要求LP在若干年内按比例分期履行出资义务,如在2年内按照3:2:2:3的比例分期进行出资。可以是定期,如在每年的1月1日和6月1日;也可以是不定期,以GP向LP发出出资缴付通知为准。该种模式在人民币基金中最为常见。 4. 混合出资模式。部分LPA中存在将前述三种出资形式进行混合运用的情况,譬如处于对部分LP后续出资能力的担心,合伙协议约定对于出资规模较低的合伙人或自然人合伙适用一次性出资规则,而对出资规模较高或机构合伙人适用Capital-Call规则,理论上也是可行的。 (二)出资程序 由上述可知,常见的出资程序我们可以总结为: 合伙协议约定相应的出资节奏—GP发出出资缴付通知—LP按照出资缴付通知所载的出资信息履行出资义务—相应的资金划转到基金账户。 在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基金业协会为了落实合规募集的有关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要求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行业里通常称为“募集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所以,这个出资程序中的“基金账户”特指的是GP为这只基金在银行开设的“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而不是基金自身的“基本户”、“一般户”或“托管户”。 来源:VC小乒乓的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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