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私募基金合伙人的出资顺序带来的机会成本差异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8 14:31:31理论上讲,私募基金合伙人对基金的出资,应对尽可能保持在额度比例/时间上的一致。例如,基金共4名合伙人,分别认缴1000万;2000万;3000万;4000万,共计1亿元。基金合同约定首期缴付50%。则一般而言,在基金缴款通知上应当载明,合伙人应于特定日(如2021年6月8日)将足额出资缴付至基金账户。
不过,假设出现如下情况:如全体合伙人均在2021年6月8日当天完成全部应缴部分,则可以达到理论上最完美的状态,合伙人的权益之间不存在任何差异。
1. GP于2021年6月1日发出缴款通知,通知载明LP应于2021年6月8日缴付50%出资;
2. A于2021年6月2日实际缴付50%;B于2021年6月2日实际缴付25%,于6月8日实际缴付25%;C于2021年6月8日实际缴付25%,12月31日实际缴付25%;D于12月31日实际缴付50%。
1. 在先缴付带来的机会成本差异。即当LP将资金缴付至基金(脱离LP的实际控制),LP需要承担该笔资金的机会成本。例如LP如未将该笔资金缴付至基金而选择了购买年化利率为4%的银行理财,则4%年化就是该LP需要付出的机会成本。在机会成本方面,出资越早的LP承担的成本越高。例如在案例中,A、B在6月2号即完成了全部(部分)出资,其在先缴付的行为会有一些机会成本差异。则因为合伙人的出资顺序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同一天出资),根据经济学知识和基金常见的约定会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人产生如下权益上的差异:
2. 资金使用带来的机会成本差异。基金无论是对外支付基金管理费等基金费用,还是进行对外投资,其资金均主要来源于LP的投资。如LP之间存在出资顺序上存在先后,那么就会出现优先使用了出资早的LP的资金的情况。假设先后差异非常大(比如出资顺序相差了半年以上),则会出现上述案例的情况:A、B、C在2021年6月8日共完成了2250万元的实缴出资,假设基金于2021年6月9日投资了甲公司2000万元,支付管理费250万元。如投资权益和管理费均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摊,则意味着C、D在未出资的情况下,即可分摊到相应的权益/费用,相当于C、D在未出资的情况下使用了在先LP出资的资金,权益不受影响,但C、D可额外获得未出资时资金在自身控制范围内的收益。
来源:VC小乒乓的窝,作者紫荆资本 汪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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