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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可以设置两个以上管理人吗?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11-18 11:56:27

有限合伙型基金中,非管理人GP、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不同的概念,其特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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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曾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私募基金合同指引》(1号至3号),认可双管理人模式,实务中系统也支持私募基金设置双管理人甚至多管理人,即同一支基金可备案在两个甚至多个管理人名下,该基金的资金规模可在多个管理人项下被重复计算。自2014年管理人登记不断收紧以来,一些新登记管理人通过双管理人实现“保壳”,或者一些对资金安全性需求较高的投资者通过双管理人模式实现对基金的实际控制而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背离了合理的商业安排和真实的商业需求。

在此背景下,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9年8月在AMBERS系统中的基金管理人信息填报一栏取消了多个管理人信息填报端口,已备案的基金也无法新增其他管理人。此举是彻底禁止私募基金的双管理人模式,还是允许双管理人模式的存在但要求该类双管理人管理下的私募基金仅能备案在一个管理人项下?结合协会的基金产品备案审核口径,以及《私募监管规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这一规定,双管理人模式已不具有可行性。

来源:金融法律评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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