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有哪些?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7 16:43:30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何时出现?
2013年6月1日前,我国基金管理人类型主要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据的法律文件有: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0月18日生效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2011年8月17日生效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1年11月23日生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对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何时出现? 2013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生效,其中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第十章专门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做出了规定。据此,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正式出现。 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何时出现? 2014年8月21日生效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 、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中基协2014年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产品备案》说明在基金类型的投资类型中列示了“其他投资基金”,并列示了其他投资基金的“投资类型”,包括: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债权基金(非标债权、委托贷款)、FOF、其他。其中,注释部分将债权基金界定为:“特指以非标债权、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 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何时出现? 2018年9月10日。中基协在2018年8月29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中明确自2018年9月10日起,新的申请机构或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中基协申请成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管理的要求何时出现? 2017年3月31日,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对私募基金的专业化管理提出要求。据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管理的要求正式出现。 如何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管理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管理的要求主要有三层含义:(1)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2)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3)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什么是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尚未有确切的法定含义。在金融监管语境下,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金融机构吗? 不是。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要求并不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受金融法监管下的持牌金融机构。 开展私募基金募集投资与管理,是金融业务吗? 是。金融本身是资金的融通,所以资金融通环节涉及到的业务都可以划入金融业务的范畴,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资产并把资金投资出去的行为符合金融业务的特点,因此开展私募基金募集投资与管理属于从事金融业务。 来源:PE实务,作者刘乃进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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