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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减持制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正确的退出?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0 16:24:49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对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瀛翊)的行政处罚通知,上海瀛翊持有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康德”),对于上海瀛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责令上海瀛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

情况简述

被处罚的上海瀛翊成立于2015年9月22日,为投资药明康德项目设立的专门基金,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是华杉瑞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1047.87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1.0056%,后经两次权益分派以及港股上市定向增发,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2053.83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8381%。

上海瀛翊在2018年药明康德IPO以及2018年、2019年、2020年年报中都做出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并保证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1%”。

2021年5月14日至6月7日,上海瀛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药明康德”16,107,986股(2020年度权益分派前),2021年6月8日上海瀛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药明康德”1,141,700股(2020年度权益分派后),合计17,249,686股,约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6962%,减持价格为:143.49-176.88元/股,减持总金额28.94亿元。

违法依据

证监局认为,依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上海瀛翊系药明康德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其减持应当遵守《证券法》、《减持规定》及《减持细则》等规定,对减持行为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上海瀛翊承诺提前1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备案的信息披露义务,上海瀛翊应为减持时需预先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瀛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行为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和《减持规则》第十五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行为。上海瀛翊作为药明康德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其在药明康德IPO及相关年报做出承诺后,系因承诺而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减持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上海瀛翊未按承诺进行披露即进行股票减持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两项违法行为,对其择一重,适用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法规对比

上海瀛翊处罚系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的首例违法减持案件,新《证券法》加重了违规减持的处罚力度,增加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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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减持制度

据药明康德公告称,上海瀛翊就上述违反承诺给出的主要原因为:

上海瀛翊减持前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81%,未达总股本的1%,相关工作人员未能意识到作为委托投票方,上海瀛翊在公司A股上市时已经作出有关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应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导致了本次违反承诺减持行为。

对于在公告中上海瀛翊给出的原因中国证监会显然是不予认可的,私募基金所持股份在限售期结束后,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私募基金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减持时,私募基金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减持制度,具体限制内容如下:

1. 不同来源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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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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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创投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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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证监会对于上海瀛翊减持事件的处理,是新《证券法》实施后,首次对因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减持”股东进行处罚的案例,且处罚金额巨大,想必此次执法行为,必将会对相关主体起到警示作用,并将有效打击此类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侵害广大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实施者。此外,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对于此类行为的违法定性合处罚措施,也给相关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以及事实依据,极大方便了诉讼活动。

来源:元年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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