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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QFLP试点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7 17:02:41

无锡QFLP试点的制度和监管架构

《无锡试点办法》为无锡QFLP制度的纲领性规则。值得注意的是《无锡试点办法》规制的对象不仅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同时包括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由此可见,与同省的苏州、南京相同,无锡QFLP基金的适用范围是相对较广的,也即包括“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管理模式。具体管理模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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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QFLP试点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江苏证监局无锡监管办公室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其中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为试点工作联系部门,并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及组织认定工作。

QFLP试点企业的设立条件

1. 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

QFLP基金管理人是指经无锡市有关部门会商认定的,在无锡市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或企业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根据《无锡试点办法》,QFLP基金可以由新设的QFLP基金管理人设立和管理,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和管理。其中,新设d QFLP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外国自然人或企业单独投资设立,也可以和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合资设立。

新设QFLP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的具体准入门槛如下:

微信截图_20220525160801.png

如前所述,除新设QFLP基金管理人外,无锡QFLP基金可以适用“内资管外资”的管理模式;也即,由现有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管理QFLP基金。此类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准入门槛如下:

a)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境内企业;

b)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c) 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d)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e) 管理企业原则上注册在无锡市。

2. QFLP基金的设立条件

QFLP基金是指经无锡市有关部门会商认定的,在无锡市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或企业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QFLP基金的具体设立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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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P试点企业的设立程序

根据《无锡试点办法》,我们理解,无锡QFLP试点企业的设立流程如下:

(1) 通过拟设立QFLP基金的管理人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QFLP试点企业设立申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集中会商审定。

根据相关申请材料,会商部门为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商务局、江苏证监局无锡监管办公室。如QFLP基金的管理人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且尚未设立的,则理解可以与拟设立的QFLP基金同步申请;

(2)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试点资格文件。QFLP试点企业在拿到试点资格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相关企业登记手续;

(3) QFLP试点企业在完成企业登记手续后,到托管银行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4) QFLP试点企业如涉及境内非公开募集的,QFLP基金管理人在拿到试点资格文件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并成立首个QFLP基金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无锡QFLP试点的特点和突破

相较大部分地区已展开的QFLP制度,我们认为,无锡的QFLP制度存在一定的后发优势,其特点和突破均较为鲜明。我们将其大致梳理如下:

(1) 无锡QFLP试点制度采取“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管理模式,且不仅是境内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和管理QFLP基金,外资的QFLP基金管理人亦可以设立和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适用范围较广,对境内和境外的基金管理人均有较大吸引力。

(2) 根据《无锡试点办法》,无锡QFLP基金除了可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外,也可通过参与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以及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由此来看,无锡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并不限于一级市场股权,而是根据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实践做了适当放宽,有利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更灵活高效的资产配置。但相较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无锡QFLP基金是否可投资于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以及股权类基金份额尚不明确,还有待实践中进一步验证。

(3) 从《无锡试点办法》的规则来看,QFLP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的方式管理QFLP基金,由此可见,QFLP基金管理人既可以是QFLP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兼管理人,也可以仅作为外部管理人负责QFLP基金的管理。但囿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的要求,QFLP基金管理人作为外部管理人时,仍须与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具有关联关系。

(4) 尽管《无锡试点办法》要求管理企业原则上注册在无锡市,但从公开信息来看,已有注册于无锡市以外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完成了无锡QFLP基金的设立。对于部分优质的基金管理机构,留有政策空间并敢于打破常规,进一步凸显了无锡QFLP试点政策的灵活性。

(5) 《无锡试点办法》要求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在内的试点企业必须委托无锡市内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资金托管银行,且明确规定了托管银行的资金审查、监督以及反欺诈、反洗钱核查等相关责任。由此可见,无锡QFLP试点政策针对QFLP基金及其管理人均采取了强制托管制度,有利于进一步保障QFLP制度的合规落地和资金安全。

来源:基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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