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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 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7 1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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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市直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

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

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9〕36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18〕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大力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加快企业上市进程,促推更多优质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拟上市(挂牌)企业是指与中介机构签订股改、上市(挂牌)合作协议且进入实质性运作的企业。

第四条上述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在本区,其中总部型企业在本区汇总缴纳税款。

第五条已享受省、市级相关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的,可依照本办法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二章资金奖励

第六条上市奖励: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给予总额500万元奖励,其中60%奖励其团队(法定代表人受奖金额不少于奖励总额的30%)。分阶段实施:(1)拟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册登记且当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2)获得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给予70万元奖励;(3)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受理文件,给予100万元奖励;(4)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发行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七条新三板挂牌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其中60%奖励其上市团队(法定代表人受奖金额不少于奖励总额的30%)。对转板至境内外上市的企业,进行差额奖励。

第八条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奖励:对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标准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转板至新三板挂牌或境内外上市的企业,进行差额奖励。

第九条境外主板上市奖励:企业到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和全球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主板、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按实际融资额并汇回我区资金额的2%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入奖励:注册地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注册地迁入我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团队奖励

第十一条对拟上市企业在股改及辅导期间的企业高管给予其当年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通过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上市公司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其高管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财政贡献奖励

第十三条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拟上市企业在完成股改当年,该年度对区级财政新增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四条支持区内外上市公司在我区完成限售股减持。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或以持股平台(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形式完成限售股减持的,按区级财政贡献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第五章申报及拨付

第十五条拟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需在与主办券商(或湖南股交所推荐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10个工作日内,需向区国资金融办提交备案材料(见附件1)。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一年内向区国资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奖励申请。奖励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奖励申请表、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批复文件等复印件(见附件2)。

第十七条由区国资金融办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联合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云龙税务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奖励资金拨付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凡享受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的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若将注册地迁出我区的,将追回已发放的全部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必须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如有非法集资、虚造数据、骗取奖励等违规违法行为,核销其年度奖励的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已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我区同类型政策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国资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株洲经开区、云龙示范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株经开管发〔2020〕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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