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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税务合规建议:退出阶段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3 10:51:29

基金在退出环节取得应税所得可能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具体如下:

(1) 增值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由于非上市公司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所以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⁵。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有价证券,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进行退出的行为,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转让新三板股权:

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时如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尚无定论,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新三板股权是否属于“有价证券”存在不同理解,如认定为有价证券,则应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认定为普通的股权转让,则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2) 所得税:

a. 公司型私募基金

公司型私募基金退出的过程中,因退出方式不同,基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直接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

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组并购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在满足特殊性重组并购的适用条件下,基金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划转以及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等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清算方式退出:

根据财税〔2009〕60 号文第5条第2款⁶之规定,在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基金公司从被投资方分得的剩余财产,可以分为股息所得以及投资转让所得/损失。对于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基金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股息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符合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之间分配的股息红利,则该股息所得免税。对于分回的所得中扣除投资成本及股息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按照规定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分回的所得低于初始投资成本,则确认为资产的转让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资产损失。

b. 合伙型私募基金

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c. 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不是法律上的纳税实体,投资者根据不同类型,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3) 印花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按照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缴纳,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

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转让新三板股权: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来源:德和衡前海联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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