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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私募基金基本架构及税收优势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3 11:27:59

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可划分为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三类。合伙型基金基本架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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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本图仅为实操中通常的架构,但就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的关系而言,普通合伙人并不必然为基金管理人。

2.为避免借通道发行基金产品的问题,中基协近期反馈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应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并要求上传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其中“关联关系”协会定义为:(1)存在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2)如普通合伙人系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在所得税层面,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型私募基金所得税分析


(一)基金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合伙企业在所得税层面上属于税收透明体,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人层面

1.自然人投资者税负

(1)合伙型基金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相关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在合伙型基金基本结构中,有限合伙基金取得并分配给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而是穿透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是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是20%。

(2)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转让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所得相关税负

对于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转让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同的地方适用和执行的政策有所差异。关于各税收优惠地针对作为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中自然人投资者的优惠政策,本文第三部分笔者将对全国各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汇总,以供读者参考。

2.机构投资者税负——从税务的角度考虑,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要交企业所得税

若合伙型基金的LP投资者为机构,基金分配给机构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免税,因各地实操中存在不确定性,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但笔者通过与西政资本合作关系紧密的地区沟通,其反馈信息大致为:因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企业所得税强调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而非间接投资。故如果机构投资者通过投资合伙型基金的LP份额,再通过该合伙型基金投资于项目公司A的。在合伙型基金从项目公司A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虽然合伙型基金层面不存在所得税问题,但是,基金投资人为机构的情况下,该机构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前述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所得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其政策依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既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也不包括“间接投资”行为。

来源:西政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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