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基金服务网!
186 1691 6099

合伙制私募基金税收政策梳理与问题分析

发布者:基金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09-23 11:45:22

一、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征收政策

1、所得税的征收

在2008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8]159号文《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25%企业所得税(公司)或其他对应税率。目前争议点在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情形。

2、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2018年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上(一)至(四)项为合伙人综合所得。 

根据2018年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关于经营所得的具体范围,可以参考财税[2000]91号文附件1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国税函[2001]84号文第二条规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所得税简单总结如下:

从以上梳理看出,法律法规对于合伙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已有明确规定。为什么会有争议,原因在于之前各地方税务局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适用了不同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3、各地征收政策

北京:京金融办[2009]5号文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上海:沪金融办[2008]3号文规定,在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中,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税率;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

天津:津政发[2009]45号文的规定,在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自然人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所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其他一些地方,对于采用何种税率征收合伙人个税理解不一,出现了5%~35%和20%并存的现象。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国务院对于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

国税总局曾有过严格执行合伙企业税收基本政策的想法,但是在2018年9月6日国常会上,围绕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与落实,针对创投基金提到了:“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内容之一是有关创投企业的税收问题。

“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2、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紧接着5月22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7年第20号公告)。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年之后,鉴于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情况良好,2018年5月1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55号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

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3号公告《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于55号文在执行层面做了细则规定。

2019年1月10日,财政部联合发改委、国税总局、证监会发布〔2019〕8号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39号令)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令)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私募基金在协会备案时,产品类型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

三、创投基金的认定

作为最基本的两个政策来源,发改委和证监会均已发布文件对创投基金划定标准。目前各地税务部门对于创投基金的认定方式尚未统一:有要求两个标准二选一的,有要求两个标准同时满足的,还有只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的。

1、发改委标准

根据2005年发改委第39号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 5 年内补足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 3 名具备 2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 3 名具备 2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2、证监会规定和中基协细则

根据证监会[2018]4号公告《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以及中基协《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

(1)在特别规定发布前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特别规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特别规定发布后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且投资范围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投资方式仅限于权益投资。

(2)在特别规定发布后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

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股权实务

基金服务网(jijinfuwu.com.cn)是专业的私募基金服务平台,为机构提供基金设立、基金退出、限售股减持、基金财税规划等服务。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
基金服务网

网友评论

已有0人评论

作者:基金服务网,欢迎留言

热门评论